我是安徽人,由于医疗产品有问题导致的损伤应要求谁赔偿损失?案情是这样的,我在2018年的时候,我由于小腿肿胀到某二级综合医院医治,执业医生认为为动脉重度狭窄,进行了金属支架手术后出院。但几个月前我再次发觉动脉重度狭窄,经探查为植入的金属支架未发挥作用。该金属支架是由湖南的一家医疗器械企业制造的。咨询一下律师,我应该要求谁赔偿损失?谢谢律师

李晓颖
专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回复于 2024-03-22 08: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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