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啊,我爸爸名下有一套房子,去年的时候我爸爸在某公证处留下遗嘱,说该套房子由我享有。我爸爸逝世,我和我姐姐由于房子的问题提交诉状,法院以该公证遗嘱只有一名公证员签字为由,判决遗嘱无效,造成我的利益被侵害,我爸爸的意愿没有实现。公证处作出了留下遗嘱的公证,然而却被法院判决为无效,我认为对方存在过错,应赔偿我的财产损失。想咨询律师,要是我提交诉状,应该告公证处还是操办的公证员?谢谢啦

张帆
专职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你应该告公证处。
回复于 2024-03-24 01: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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