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跟您咨询一个问题,2014年8月,姑夫盛某在合肥建立了一家有限公司,姑夫的有限公司的转账流水比较大,但是利益不高,姑夫盛某想经过避税的办法,“增加”这家有限公司利益。于是在没有实际货售卖的情况下,姑夫盛某经过另一个盛某实际操控的上游好几个用人单位购买了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用在税款抵扣。而今姑夫盛某被派出所所长刑事拘留了。姑夫盛某之前没有出过事,请问而今阶段能申请取保吗?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被告人可能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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