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陕西人,我爸爸名下有一套住房,前年的时候我爸爸在某公证处签署遗嘱,说该套住房由我享有。我爸爸死亡,我和我妹妹由于住房的问题提交诉状,法院以该公证遗嘱只有一名公证员签名为由,判遗嘱不生效,造成我的权利被侵害,我爸爸的愿望没有实现。公证处作出了签署遗嘱的公证,然而却被法院判为不生效,我认为对方存在过错,应赔偿我的利益损失。律师请帮助解答一下,要是我提交诉状,应该控告公证处还是操作的公证员?谢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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