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安徽人,我在2021年出借朋友郑某15万元,郑某是通过朋友冯某向我借款,我们签字条,字条写明我出借郑某15万元,郑某写上名字并写日期,冯某作为保证人写上名字,我们口头商定民间借贷利息,至今已经一年了,就在几天前我要求郑某返还借款,他找理由拖延,借款不能归还怎么办?谢谢了

张子衿
专职律师情况我已经清楚了,由于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您可随时要求还款,对方如果拒绝还款,您可以起诉,因您只是口头商定民间借贷利息,如果对方不认可,可能不被法院支持。因未约定冯某的保证责任类型,应认定为一般保证,可以将郑某和冯某作为共同被告。《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您提供的信息 太少了,建议尽快来电详谈
回复于 2024-03-27 02: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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