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青海人,我们是重庆某生态公园的管理方,该生态公园是不收钱向他人开放的。前段时间的深夜,A在生态公园的湖区里被发现去世,经民警侦查为溺亡。管理方在湖区附近已附加指示牌,且A自身有神经纤维瘤,应该是自杀。A的家属主张应由管理方赔偿损失,但我管理方觉得没有责任,现A的家属已向审判机关发起诉讼,请律师帮忙回答一下,这种案件情况生态公园的管理方应该赔偿损失吗?谢谢呀

den*** 陕西-西安 2024-03-27 06:59:38 浏览量: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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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咨询 刘亚华

刘亚华

专职律师

依据你所说明的案件情况,A在生态公园的湖区里自杀,你作为管理方无需赔偿损失。

回复于 2024-03-27 07:26:38

立即咨询 刘亚华

刘亚华

专职律师

生态公园的管理方已附加指示牌,且对方是自杀,应确认为尽到合理保障义务,不应该赔偿损失。

回复于 2024-03-27 07:20:38

立即咨询 李在珂

李在珂

专职律师

建议当面或者电话咨询商量

回复于 2024-03-27 07:12:38

立即咨询 文杰

文杰

专职律师

你好!可以联系律师沟通具体案情咨询

回复于 2024-03-27 07: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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