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一下有专业律师在吗?,大概几个月前我在北京东城区的人行道上行走,突然一个外卖员骑着电动自行车从我身后冲了过来,将我带倒,导致我腿骨骨折,报交警后处理事情的警察认定该外卖员负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开了事故责任认定书。我和该外卖员都同意。我到三级医院医疗,共消费了治疗费29492元,但该外卖员无钱支付,他是某劳务信息公司的员工,请教一下,我能否主张该外卖员的单位赔钱? 感谢!谢谢啦
陈兰亭
专职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回复于 2024-03-28 18:5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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