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吗律师,我最近在备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想请教一下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若我弟弟是某市人,打算借出点钱给旁人收利息,在2018年以住房装修为由向银行某市分行贷款19万元,借款期限半年。可是我弟弟取得后根本没有用来住房装修,而将其以每个月利息2%(2019年3月后调整到为2.5%)转手借出给赵某某,从中获取利润,还期2个月。经统计,在这段时间内,我弟弟采用转贷获取利润117650.02元。然后被某市民警以涉嫌高利转贷罪刑事拘留。想问这种事儿立案条件?会可能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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