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河北人,我母亲名下有一套新房,大概3年前我母亲在某公证处书写遗嘱,说该套新房由我继承。我母亲离世,我和我姐姐因为新房的纠纷启动诉讼程序,审判机关以该公证遗嘱只有一名公证员签字为由,判决遗嘱没有法律效力,造成我的权利被侵害,我母亲的愿望没有实现。公证处作出了书写遗嘱的公证,但是却被审判机关判决为没有法律效力,我觉得对方存在过失,应赔偿我的财产损失。律师我问一下,要是我启动诉讼程序,应该诉公证处还是办理的公证员?
刘亚华
专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你应该诉公证处。
回复于 2024-03-29 17: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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