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福建人,为了学习法律,这阵子正在研究黑社会类刑事犯罪。律师我请教一下,假设张某是台湾某黑社会帮派的头目之一,到境内后向闲杂人员宣传黑社会帮派,并通过拜关公的行为,召集闲杂人员参加。共召集91人参加, 并以台湾某黑社会帮派的名义,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活动,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会受到怎么样的量刑?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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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兰亭
专职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复于 2024-03-30 12:0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