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吉林人,我有一个疑惑想要问询一下,我是一个开发游戏的,2016年开始独自创业,建立了一个网络平台,前段时间我的电子邮箱接到王某的异议材料,说我网络平台上的信息对他进行了羞辱,我接到异议材料后,及时找该信息,发觉确实有羞辱的谬论,是一位会员发了的,我已将该信息删掉。王某说要去法院告我,并告知我承担损失,想请教一下,会员在我的网络平台上发了侵犯其他人声誉的信息我需要承担损失吗?

den*** 重庆-万盛区 2024-03-31 10:41:59 浏览量: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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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咨询 张帆

张帆

专职律师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你已及时将该信息删掉,应认定为已采取必要措施。

回复于 2024-03-31 11:26:59

立即咨询 陈兰亭

陈兰亭

专职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你已及时将该信息删掉,不需要承担损失。

回复于 2024-03-31 11:09:59

立即咨询 刘亚华

刘亚华

专职律师

你好,请说说具体情况

回复于 2024-03-31 11:00:59

立即咨询 张子衿

张子衿

专职律师

您好,具体情况可以咱们电话沟通解决

回复于 2024-03-31 10: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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