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海南人,我这段时间在准备法考,想请教一下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如若我朋友是某市人,预备借出点款给旁的人收息,在2018年以住房装修为由向银行某市分行贷款18万元,借期半年。可是我朋友取得后不是用来住房装修,而将其以月利2%(2019年4月后调整到为2.5%)转手借出给李某某,从中牟利,还期5个月。经统计,在这段时间内,我朋友操作转贷牟利131980.02元。之后被某市当地警察以犯了高利转贷罪关押。麻烦问下这种事情怎么才能够构成?会这种情况判多久?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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