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一下1个小纠纷,我的堂弟从前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家国有单位上班,担当出纳。在任期间,其六次利用职权方便,挪用单位收到的钱款共计187636,全都用于个人还贷,超过三个月没有偿还。前段时间,他好像是达到挪用公款罪被逮捕了,到目前为止人还被关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请问一下,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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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颖
专职律师我国刑事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挪用公款5万元以上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建议委托专业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回复于 2024-01-18 18: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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