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一下某个案子,2010年1月我和邱某签约了个买房合约协议,我是买方,写明我缴纳评估的费用、过户费用、房产证工本费用、税钱和费用。我签约了买房合约协议之后三个月内缴纳了上面全部所有的税钱和费用。但是现在邱某致电我,说国家税务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电话通知他没有如实缴纳税钱和费用,他缴纳了税钱和费用之后起诉我要求我弥补大概304154,但是我到国家税务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问才知道邱某的房产证作假成满五的,该事和我有关系么?我还用承受么?
想请问一下某个案子,2010年1月我和邱某签约了个买房合约协议,我是买方,写明我缴纳评估的费用、过户费用、房产证工本费用、税钱和费用。我签约了买房合约协议之后三个月内缴纳了上面全部所有的税钱和费用。但是现在邱某致电我,说国家税务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电话通知他没有如实缴纳税钱和费用,他缴纳了税钱和费用之后起诉我要求我弥补大概304154,但是我到国家税务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问才知道邱某的房产证作假成满五的,该事和我有关系么?我还用承受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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