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一下某个案子,2010年1月我和邱某签约了个买房合约协议,我是买方,写明我缴纳评估的费用、过户费用、房产证工本费用、税钱和费用。我签约了买房合约协议之后三个月内缴纳了上面全部所有的税钱和费用。但是现在邱某致电我,说国家税务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电话通知他没有如实缴纳税钱和费用,他缴纳了税钱和费用之后起诉我要求我弥补大概304154,但是我到国家税务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问才知道邱某的房产证作假成满五的,该事和我有关系么?我还用承受么?

den*** 安徽-安庆 2024-01-19 06:40:57 浏览量: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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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咨询 窦利萍

窦利萍

专职律师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建议您应诉解决,主观过错在于邱某,建议您委托专业的合同纠纷律师介入。

回复于 2024-01-19 07:16:57

立即咨询 李在珂

李在珂

专职律师

您好,请问需要什么帮助

回复于 2024-01-19 07:13:57

立即咨询 张子衿

张子衿

专职律师

具体情况可以来电详细沟通

回复于 2024-01-19 06: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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