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贵州人,我孙子在5岁时,在某校园求学,因活动区有泼洒的水,致使我孙子跌倒手掌受伤,其父母控告了校园,法院认定校园承担全部赔偿义务。校园已经赔偿了。但几个月前我孙子需要进行二次就医,在某二级甲等医院做了二次就医花了医药费等费用78543元,其父母再次请求校园赔偿,但校园以法院已审理完成为理由拒不付款,律师我请教一下,在校园发生伤后又进行了二次就医能不能请求再次赔偿?

den*** 湖北-襄樊 2024-01-19 20:19:21 浏览量: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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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咨询 李晓颖

李晓颖

专职律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你有权请求校园再次赔偿。

回复于 2024-01-19 21:10:21

立即咨询 张子衿

张子衿

专职律师

伤后又进行了二次就医,属于正常的损失,应该由校园承担赔偿义务,建议由专业律师提供帮助。

回复于 2024-01-19 20:54:21

立即咨询 文杰

文杰

专职律师

您好,您这种情况,建议您可以电话详细沟通一下。或是来所详细面谈一下

回复于 2024-01-19 20:34:21

立即咨询 窦利萍

窦利萍

专职律师

你好,具体什么问题

回复于 2024-01-19 20: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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