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四川人,我想询问一个有关劣质产品赔偿的案子,请抽空帮助解答一下,感谢。前几天我在一个杂货店购得了一袋手撕面包,价格为48元,然而回到家打开准备食用时,无意中发现该手撕面包已经长绿斑,我拿着购物小票就找杂货店请求赔偿损失,但杂货店的店主观察有效期后,并没有过期,觉得不是销售者的责任,而是制造者的责任,让我去请求制造者赔偿损失。咨询一下律师,产品销售者的说法合理合法吗?谢谢
李在珂
专职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所以产品的销售者的说法不合理合法。
回复于 2024-01-20 18: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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