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饭店吃饭起冲突印发的寻衅滋事案
上传者:窦利萍更新日期:2024-08-11 08:45:09
寻衅滋事罪分几种情况,但不管哪种情况,总的可以说是“没事找事”,通常会发生在酒后或者是与人发生口角或者因一些民事纠纷引起,其实也是人冲动的一种表现,如果当时保持冷静清醒的头脑,那么,就不会触犯刑律。本案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但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这一点现在应该认为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本案是一起酒后滋事的案件,被告人江某与其朋友一起到饭店吃饭,席间,被告人的朋友与邻桌发生冲突,被告人为了哥们义气,再加上喝了点酒,也与邻桌的人冲突起来,被告人江某只是打了对方其中一个小个子一拳,此人经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江某被抓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十分懊悔。

一、江某等人属酒后不能有效控制自己,临时萌生滋事念头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头脑冷静状态实施的犯罪行为小,请求人民法院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其犯罪情节从轻处罚;

二、江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通过家属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请求人民法院给江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

三、根据江某在团伙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江某属从犯,请求法院对江某从轻处罚;

四、根据江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对社会产生危害性,建议人民法院对江某从轻处罚的同时对江某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采纳了李在珂律师的意见,对被告人江某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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