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某等人属酒后不能有效控制自己,临时萌生滋事念头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头脑冷静状态实施的犯罪行为小,请求人民法院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其犯罪情节从轻处罚;?xml:namespace>
二、江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通过家属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请求人民法院给江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
三、根据江某在团伙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江某属从犯,请求法院对江某从轻处罚;
四、根据江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对社会产生危害性,建议人民法院对江某从轻处罚的同时对江某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采纳了李在珂律师的意见,对被告人江某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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