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
上传者:陈兰亭来源:浏览量:839更新日期:2024-07-17 12:17:35
死刑复核
 
一、什么是死刑复核
 
死刑复核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复核两种,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二、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作用
 
死刑复核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会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被告人的近亲属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后,刑事律师带着被告人近亲属的授权,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调取查阅案卷材料,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沟通了解案件情况,提出不应当核准死刑的辩护意见,律师通过阅卷,可以提出三个方面的意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
3、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针对某一个大的方面,辩护律师可以根据阅卷和会见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具体的观点,要有理有据。
一旦律师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被最高人民法院采纳,被告人将不会被执行死刑。
 
三、律师在死缓案件中的作用
 
死缓案件的核准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刑事律师接受被告人的近亲属委托后,到高级人民法院查阅案卷,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与法官沟通案件进展情况,参加庭审,发表辩护意见。
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2、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3、认为原判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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