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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对此却有明确规定,即当事人如果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条件是: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5天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处理: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裁决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复议申请书不完备的,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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